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書寫者識別

書寫者識別

筆跡鑑定中之文字分析,是以運筆狀態、筆劃形態、筆劃結構的
檢查為中心加以進行,而其相互的關連如下圖所示。

上圖所示之所謂筆劃個性,例如逆運筆、轉折的圓潤、方正,
所謂之組合方式個性,例如筆順、斷筆、連筆等之類的筆跡
個性。另外,所謂字形的個性,則是指文字的外形(寬體、
長體、正體),文字全體的傾斜、一文字之結構等。


要列舉對於檢體筆跡具體的檢查,則有入筆方向、轉折和彎
曲筆劃的長度,以及因為回折、彎曲方向的大小、停頓、勾、
撇或者運筆方向等所產生筆劃形態或筆劃相互間的交叉和
連接、分歧等的位置,或以此為中心筆劃相互間的長度、交
叉、轉折的角度、筆劃間隔和筆劃傾斜、筆劃相互間長短等
的筆劃結構,甚至於構成文字的偏旁與偏旁所組成的一字等
為主要鑑定對象。


但是並非僅由一筆劃或部分的比較,就可以進行書寫者識
別,這必需對於構成文字的全部筆劃或偏旁相互之間有所認
識才可以。

假設,將一文字中第一劃筆劃形態,歸類為分類筆劃數據中
之A類,相同文字的第二劃的筆劃形態,歸類為B類,第三
劃的筆劃形態歸類為C類。雖然這些筆劃的形態及組合後,
係為此一書寫人之筆跡個性,但是將每一筆劃單獨觀察時,
會發現此一書寫人之外的筆跡中,也會有相同的筆劃形態存
在。



換句話說,即使某人的筆跡和他人不同,但是單獨檢視筆
劃,則會發現和他人間有一些類似的筆劃存在,而這些筆劃
的集合就組成了文字。

以「木」字為例來看,「十」部的交叉點在第一劃的中央居
多。但是某A的第二劃,相對於第一劃的上方突出很多,而
某B的第二劃則僅有一點點的突出。

假設,「十」部的筆劃結構相同,但第三劃的左撇和第四劃
的右撇長度或者再加上回轉方向的運筆狀態和筆劃形態,不
用說「木」字整體則因書寫者的不同而有差異。
檢查構成「木」字四筆劃之筆劃形態及筆劃結構等,將所檢
查之結果,綜合的進行檢驗以識別書寫者,此一過程利用了
前述各種的檢查方法和筆跡數據的比對、筆跡標本等,同時
也以一定的判斷標準,檢驗15其特殊性等的筆跡問題。
從筆跡所進行的書寫者識別,是指有關文字整體、個別文
字、文字偏旁、一筆劃之分別檢查,或採用各種的筆跡標本
和筆跡分析數據的檢查之後,再將這些檢查結果,綜合的加
以檢討,絕對不可僅檢查一部分就直接進行書寫者的識別。